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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新世界發展”或“本集團”﹔香港股份代號︰0017) 旗下內地物業旗艦新世界中國地產有限公司 (“新世界中國”) 宣布發行首批綠色債券,支持兩個位于大灣區受認證的環保項目。此次綠色債券屬于新世界中國中期票據計劃(“中期票據計劃”)其中一個批次,該批綠色債券是根據新世界集團早前在香港成立的綠色金融框架來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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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中期票據計劃將以20億美元為發行上限。該計劃為機構投資者提供機會,伙拍新世界中國這家國內領先的綜合地產發展商,投資于潛力優厚的內地房地產市場并推動其綠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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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綠色發展,積極應對環境變化所帶來的挑戰而監管機構亦鼓勵綠色債券發行以支持綠色項目發展。在全球市場,房地產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券亦日益受到機構投資者歡迎,在加強分散投資的同時,能夠讓投資者在地產行業較長的投資周期中獲利,并滿足其對社會責任投資不斷上升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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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發展執行副主席兼總經理鄭志剛先生表示:“集團對于能夠支持綠色金融感到高興,這與中國建設‘生態文明’的目標一致,也配合香港朝綠色金融中心發展的方向。我們具有雄厚的財政實力和成熟的綠色建筑經驗。透過‘新世界2030可持續發展愿景’的驅動,為我們的業務注入環保和健康等元素,我們有信心能夠透過今次新債券發行,繼續為我們的客戶提供優越的產品和服務,并為集團持份者創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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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中國專注發展內地一、二線城市,擅長開發大型綜合體、超高層建筑及住宅小區項目。旗下項目遍布全國17個重要城市,包括北京、廣州、深圳、武漢及寧波等。截至2018年6月30日,正在發展并計劃開發的總建筑面積為約930萬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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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中國董事兼行政總裁蘇仲強先生稱︰“新世界中國作為國內領先的綜合地產發展商,我們的發展項目以合乎可持續發展原則而享譽業界,著力為小區提供健康、優質的生活環境。我們對內地的綠色發展前景充滿信心,將會繼續聚焦于可持續發展和提升我們所建設小區的居住和工作環境質素,增加策略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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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首批發行的綠色債券,已經獲得香港質量保證局綠色金融認證計劃頒發的 “發行前階段證書”,所籌募的資金將用于新世界中國兩個位于大灣區的綠色發展項目。這兩個項目均將取得國家和國際綠色建筑設計的預認證,并承諾將綠色空間、節能設計和材料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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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廈是座落深圳市前海自貿區核心地段的地標式雙子塔。此綜合用途發展項目的總建筑面積約為180,100平方米,助力深圳前海發展成經濟及金融產業發展樞紐。項目計劃于2021年底前建成,已獲得美國能源與環境設計先鋒評級(LEED)金級預認證,并預期將于來年獲得國際級WELL健康建筑金級預認證殊榮和中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三星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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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增城綜合發展項目是座落廣州東部交通樞紐的大型標桿式商住綜合體,建筑面積為250,000平方米。項目計劃于2021年建成,將會成為新世界中國于廣州的其中一個城市地標,助力當地政府推動廣州東增城片區的經濟產業發展。新世界增城綜合發展項目目前正進行LEED金級預認證審核,并預期明年取得中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二星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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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中國的首批綠色債券是根據新世界發展的綠色金融框架發行。該框架經Sustainalytics獨立認證,具備嚴格評核準則,并要求定期匯報 (例如相關認證及節約能源和水資源效益評估) 以維持高透明度。集團2018年3月在香港發行的首批綠色貸款亦根據相同準則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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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集團的可持續發展愿景是建設以人為本的小區,綠色發展、智慧生活和健康生活是現代小區發展的三大主題,正是當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中國是正值高速發展的國家,需要有助促進當地經濟和保育當地文化的發展,透過綠色特質提升生活質素、保育資源和豐富自然環境。透過積極創新擴展科技領域、設計和融資項目,新世界集團將目光放在未來城市發展的最前端。”鄭志剛先生總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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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發行債券由新世界發展作為擔保人,匯豐銀行、日本瑞穗證券、星展銀行、法國外貿銀行、法國巴黎銀行及法國東方匯理銀行為聯席全球協調人。匯豐銀行及法國外貿銀行為綠色金融結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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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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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美國境內分發此通告。禁止將此通告發布、傳送或分發給任何其他方。此通告及其中提及之其他信息可能受到法律限制,收到此通告及其中信息的人士需知悉且遵守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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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并不構成任何于或向美國境內或其他任何就有價證券發出要約或進行買賣為違法的地區向其他方發出的有價證券購買要約,購買要約邀請,出售要約或出售、發行或認購要約邀請。此通告提及的有價證券沒有也并不會于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證券法》」),或其他相關的州立或其他美國管轄區證券法下進行注冊。相關有價證券不得在未于證券法或任何適用的州立或地方證券法下注冊或豁免注冊,或相關交易并非不需注冊的情況下于或向美國發行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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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通告及其中信息并不構成對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價的招攬,且響應此通告或其中信息而發送的金錢,有價證券或其它任何代價都將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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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FCA/ICMA價格穩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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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案》產品分類: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案》(「證券期貨法案」)(第289章)第309B(1)(c)條以及2018年新加坡《證券及期貨(資本市場產品)規則》(「2018資本市場產品規則」),集團已確定并特此通知所有相關人士(依據證券期貨法案309A(1)節之定義),此債券為「指定資本市場產品」(依據2018資本市場產品規則之定義)和除外投資產品(依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SFA 04-N12通知:關于出售投資產品的通知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FAA-N16通知:關于投資產品建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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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僅為專業╱合資格交易對方:制造商目標市場(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產品管理)僅為合資格的交易對方和專業客戶(所有分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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